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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 2017版系列合同條件主要修訂分析

發布時間:2018-05-18點擊次數:1393次

2017年12月,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lngénieurs-Conseils, FIDIC)在倫敦舉辦的國際用戶會議上,發布了99版三本合同條件的第二版,分別是:施工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紅皮書)、生產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黃皮書)和設計-采購-施工與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銀皮書)。

一、 2017版系列合同條件的發布背景和修訂理念

99版系列合同條件已經使用了18年,隨著國際工程市場的發展和變化以及工程項目管理水平的提升,FIDIC認為有必要針對99版合同條件在應用過程中產生的問題進行修訂,以使其能更好地反映國際工程實踐,更具代表性和普遍意義。此次修訂是從黃皮書開始的,FIDIC早在2016年就推出了黃皮書的征求意見稿(2016 pre-release version of the Yellow Book),在黃皮書的基礎上刪減相關的設計義務形成紅皮書,對風險分配進行調整形成銀皮書。此次修訂過程中,FIDIC征求并吸納了國際工程業界各方用戶和相關組織(包括CICA、EIC、ICAK和OCAJI等承包商協會)的意見和建議。

17版系列合同條件追求更加清晰、透明和確定(clarity, transparency and certainty),以減少合同雙方爭端的發生,使項目更加成功。17版系列合同條件加強了項目管理工具和機制的運用;進一步平衡了合同雙方的風險及責任分配,更強調合同雙方的對等關系;力求反映當今國際工程最佳實踐做法;解決99版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借鑒FIDIC 2008年出版的生產設備與設計—建造—運營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Operation,DBO)(金皮書)的編寫理念和經驗。

17版與99版相比,各本相對應合同條件的應用和適用范圍,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職責和義務,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風險分配原則,合同價格類型和支付方式,合同條件的總體結構都基本保持不變。本文將以17版黃皮書為主線進行分析,只有當紅皮書和銀皮書有特別不一樣的地方才會在討論時涉及。

二、 2017版系列合同條件的通用條件結構略有調整

17版系列合同條件的通用條件總體結構和條款的排列順序基本不變,有些條款的名稱略 有調整但所涵蓋的內容范圍基本不變,如表1所示。

表1  17版與99版黃皮書通用條件結構對比

17版三本合同條件都將99版的第11條“缺陷責任”改為了“接收后的缺陷”;將第17條“風險與職責”改為了“工程照管與保障”;第18條與第19條調換了順序,“不可抗力”被重新命名為“例外事件”;將99版的第20條“索賠、爭端與仲裁”,拆分成了第20條“業主和承包商的索賠”和第21條“爭端和仲裁”。

17版紅皮書的第5條由原來的“指定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s),改為了“分包”(Subcontracting),改名后該條款內容包括了指定分包和一般分包;17版紅皮書的第12條不變,仍為“計量與估價”(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17版銀皮書沒有工程師這個角色,第3條與99版一樣,仍為“業主的管理”(The Employer's Administration),除第3條外,17版銀皮書其他一級條款的名稱及順序均與黃皮書一致。

17版系列合同條件的二級子條款的順序有部分調整,內容也有增刪。由于通用條件篇幅的增加,17版三本合同條件的通用條件均增加了很多三級子條款,具體變化請參見合同條件原文,不再一一贅述。

三、 2017版系列合同條件的通用條件篇幅均大幅增加

17版與99版相比,合同條件各部分內容均有所增加,最大的變化則是通用條件的篇幅大幅度增加,如:黃皮書的通用條件由63頁增加到了109頁,字數由31,263個單詞,增加到49,441個單詞。

17版與99版紅皮書、黃皮書和銀皮書通用條件單詞數對比詳見圖1(右側的IV、V、VI)。為了展示FIDIC系列合同條件的通用條件篇幅的變化趨勢,圖1左側I、II、III分別是FIDIC 1987年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四版)、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第三版),1995年設計—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三本早期合同版本的通用條件的大致單 詞數。

圖1 17版與99版通用條件字數對比及早期部分合同通用

條件字數示意圖


由圖1可以看出,FIDIC合同通用條件的篇幅有逐漸增加的趨勢,這樣做的好處是將更多的內容和細節納入通用條件,即使用戶不用,刪掉總比用戶自己增加相應的規定更容易,但這樣做的同時也會使通用條件變得復雜,除非是大型復雜工程項目,用戶可能并不愿意使用一個非常復雜的通用條件。理想的狀況是通用條件更加詳實了,很多操作性的內容已經納入其中,在未來的使用過程中專用條件的篇幅應該會適當減少。

四、 2017版系列合同條件融入了更多項目管理思維

FIDIC認識到工程合同雖然是法律文件,但工程合同不僅僅是給律師看的,更是給項目管理人員用的,所以17版系列合同條件中融入了更多項目管理的思維,借鑒國際工程界有關項目管理的最佳實踐做法,在通用條件各條款中增加了很多更加詳細明確的項目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這也是17版通用條件篇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天津大學國際工程管理研究團隊的相關研究結果表明(詳見參考文獻11),工程合同可以實現控制、協調和適應三種功能,分別應對合同雙方的機會主義行為、合同雙方溝通協作以及未來不可預見的事件。我們對17版通用條件的初步分析認為,其增加的篇幅絕大部分用于項目管理的協調功能上,即主要增加在了合同各方如何進行有效的溝通與合作的內容上,這符合FIDIC合同編制由單純的法律思維向項目管理思維轉變的理念。

17版對進度計劃、進度報告等的要求更加明確,內容大幅增加,如:要求每項進度計劃必須包含邏輯關系、浮時和關鍵路徑,對使用什么版本的進度計劃軟件等細節都要求在合同中詳細規定,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如何進行進度計劃的修改和調整做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還要求承包商在竣工試驗開始前42天單獨提交一份詳細的關于竣工試驗的進度計劃;17版借鑒了NEC(New Engineering Contract)合同中關于項目管理方面的一些成熟理念,在“工期的延長”條款中增加了一段旨在解決“共同延誤”問題的規定。

17版規定承包商需要準備和執行質量管理體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S)和合規性驗證系統(Compliance Verification System, CVS)。此外,還要求承包商對QMS進行內部審核,并向工程師報告審核結果且按工程師要求提交一套完整的CVS記錄。17版更加重視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問題,明確規定承包商應按合同要求在開工日期之后21天內,向工程師提交健康和安全手冊,并對手冊的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

17版引入了2008年FIDIC金皮書所使用的“提前通知”(Advance Warning)預警機制,要求合同各方對于自己意識到的嚴重影響承包商人員工作的、嚴重影響未來工程性能的、使合同價格上升的或會使工程工期延誤的已知的或者可能發生的事件或情況,提前告知各方,以使損失降到最小。這項規定旨在使合同各方提前有效地進行溝通,在問題萌芽狀態將其解決,以減少爭端的產生。

17版還體現了對各方項目管理人員的重視,如:新增了關于承包商關鍵人員資質要求的條款,并將承包商代表的任命作為所有支付的前提條件;銀皮書規定除非業主同意,承包商代表要常駐現場(99版銀皮書沒有此項要求),且在“業主要求”文件中有對關鍵人員的要求;黃皮書和銀皮書中對設計人員的資質提出了更加具體、嚴格的要求;對工程師(銀皮書為業主代表)人員的資質同樣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

五、 2017版系列合同條件加強和拓展了工程師的地位和作用

早期的FIDIC合同范本延續了英國ICE(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合同的理念,在1987年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四版)及之前FIDIC的其他合同范本中工程師均處于核心地位(第三版在描述工程師時使用了術語“獨立的”),工程師是公平和公正的(fair and impartial)第三方,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溝通的橋梁和中樞。但因為工程師要和業主簽訂合同,工程師和業主有利益關系,因此業界一直對工程師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和公正有很大的質疑,這種質疑主要來自承包商。1995年世界銀行在其招標文件中采用了1992年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四版)的修訂版本,但世界銀行引入了“爭端審議委員會”(Dispute Review Board,DRB)取代了工程師以準仲裁員身份處理合同爭端的功能。

99版FIDIC紅皮書和黃皮書對工程師角色的定位做出了非常大的調整,轉而強調工程師就是為業主服務的(99版銀皮書甚至取消了工程師這個角色用業主代表來替代)。可能是考慮到業界仍有很大的呼聲,希望工程師能在處理合同事務中發揮更大的作用,17版紅皮書和黃皮書(銀皮書仍然沒有工程師)嘗試著在99版的基礎上加強和拓展工程師的地位和作用。在17版紅皮書和黃皮書的通用條件中關于工程師的條款篇幅大幅增加(由2頁增加到了5.5頁),在說明工程師仍代表業主行事的同時,要求工程師做出決定時保持中立(neutral),但這里的中立不能被理解成獨立(independent)或公正(impartial),理解成無派別(non-partisan)似乎更為合適。可以預見,關于工程師的中立性,仍將是一個被質疑和爭論的問題。

17版對工程師人員的資質提出了更高、更詳細的要求,也只有高水平、權威、專業且敬業的工程師才有可能做到中立。同時,增加了工程師代表這個角色,并要求工程師代表常駐現場,且工程師不能隨意更換其代表。

17版對工程師做出回復的時間給予了很多限制,促使其在合同管理過程中不能隨意拖延回復承包商發出的通知或請求,主要體現在“視為”規定(deem/deemed provisions)上,如:承包商提交的初始進度計劃如果工程師沒有在21天內(修訂的進度計劃為14天)回復,則視為其同意了此計劃。

17版工程師無需經業主同意即可根據“商定或決定”條款做出決定。與99版不同,17版要求工程師在處理合同事務時使用“商定或決定”條款,尤其是處理索賠問題時要保持中立,并強調此時工程師不應被視為代表業主行事。17版關于“商定或決定”一個二級子條款有近3頁,規定非常詳細,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六、 2017版系列合同條件將索賠與爭端區別對待

索賠與爭端是工程項目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主要“摩擦力”。因此,FIDIC在17版系列合同條件的修訂過程中,將索賠與爭端作為重要議題來考慮,期望合理、及時的處理索賠問題,以盡量避免索賠升級為爭端。

FIDIC認為索賠僅僅是某一方依據合同對自己的權利提出的一種要求,不一定必然上升為爭端,只有索賠部分或全部被拒絕時才可能會形成爭端。 17版對99版的“索賠、爭端與仲裁”條款進行了重組和擴展,拆分成了兩個條款:第20條“業主和承包商的索賠”和第21條“爭端和仲裁”。

99版中, 第2.5款 和 第20.1款 分別規定了 業主的索賠 和 承包商的索賠,但這兩個條款對業主索賠和承包商索賠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不對等的,對承包商索賠的規定更加詳細和嚴格。17版將這兩個二級子條款合并為第20條“業主和承包商的索賠”,要求業主和承包商遵守相同的索賠處理程序。第20條的規定更加詳細和明確,由99版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賠”的2頁,增加到了17版的4.5頁。17版通用條件其他地方篇幅的增加很多也和索賠與爭端的解決有關。

17版對索賠的處理有兩個時間限制規定:第一,要求索賠方在意識到(或本應意識到)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盡快發出索賠通知;第二,要求索賠方在84天內(與第一條同一起點)提交完整詳細的索賠支持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超過上述任何一個時間限制,索賠方都將失去索賠的權利。17版還引入了第三類索賠:“其他索賠事項”,這類索賠由工程師根據“商定或決定”條款確定,且這類索賠不適用第20條的索賠程序。17版規定由于變更引起的工期延長自動成立,不需要按照第20條索賠規定的程序處理,與99版不同。

17版對99版爭端解決條款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99版的“爭端裁決委員會”(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  DAB)改為“爭端避免/裁決委員會”(Dispute Avoidance/ Adjudication Board,  DAAB),并強調DAAB預警機制的作用。DAAB協議書模版和程序規則也由99版的6頁增加至17頁。

17版要求在項目開工之后盡快成立DAAB,且強調DAAB是一個常設機構(99版僅紅皮書要求DAB是常設機構,黃皮書與銀皮書都可以不是),還對當事人未能任命DAAB成員的情況做了詳細規定。DAAB要定期與各方會面并進行現場考察。17版提出并強調DAAB非正式的避免糾紛的作用,DAAB可應合同雙方的共同要求,非正式地參與或嘗試進行合同雙方潛在問題或分歧的處理。FIDIC希望各方用這種積極主動的態度,盡量避免和減少重大爭端的發生。

七、 2017版系列合同條件更強調合同雙方的對等關系

17版系列合同條件在99版的基礎上,更加強調業主和承包商之間在風險與責任分配及各項處理程序上的相互對等關系。99版通用條件的第15條“由業主終止”和第16條“由承包商暫停和終止”這兩個條款就是FIDIC希望合同雙方對等的一個最好的例證。這種理念在17版的修訂過程中再次被強化,更加明確了FIDIC一直非常強調和推崇的合同雙方風險與責任對等的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 強調業主資金安排需要在合同數據中列明,如果有實質性改變業主應馬上通知承包商并提供詳細的支持資料,如果業主沒有遵守此規定承包商甚至可以終止合同,該項規定與承包商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對等;

2) 很多關于通知的規定對合同雙方的要求是對等的,如:業主和承包商都有對已知或未來可能發生的事件提前向對方(及工程師)發出預警通知的義務;

3) 業主和承包商都要遵守同樣的保密條款;

4) 業主和承包商都要遵守所有合同適用的法律;

5) 業主和承包商都應協助對方獲得相應的許可;

6) 對工程師及其代表(銀皮書的業主代表)的資質提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要求,與對承包商人員資質的詳細、嚴格的要求對等;

7) 業主和承包商都要對各自負責的設計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

8) 業主和承包商都不得雇傭對方的雇員;

9) 在出現工期共同延誤時,業主和承包商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專用條件的編寫說明中給出了參考解決方案;

10)保障條款將業主對承包商的保障和承包商對業主的保障對等分開,并增加了交叉責任條款;

11)將業主的索賠和承包商的索賠納入同一處理程序,且要求雙方均須遵守相同的DAAB程序;

12) 業主和承包商合同終止條款中同時增加了未遵守工程師最終的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未遵守DAAB的決定、欺詐和貪污等行為作為終止合同的觸發條件。

八、 2017版系列合同條件其他重點修訂與調整

17版系列合同條件與99版相比,除了上述主要變化以外,還在如下諸多方面進行了修訂與調整:

1) 定義的數量大大增加(如黃皮書定義個數由58個增加到了90個),FIDIC希望由此提升合同條件的清晰度,被定義的詞或詞組由原來的分類排放,改為按照字母順序排列;

2) 定義中將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不可預見”(Unforeseeable)的時間點,提前到了“基準日期”(Base Date),而不是原來的投標截止日期;

3) 增加了關于“通知”的定義,很多地方有發出正式書面通知的要求,明確規定進度報告和進度計劃中的內容不能被視為通知;增加了很多關于通知更加具體的時間限制要求;還增加了很多“視為”規定,如果一方不遵守時間限制的要求,則觸發“視為”規定;

4) 對承包商“滿足合同規定的工程預期目的”(Fit For the Purpose(s), FFP)的義務更加重視和明確且與保障和保險條款聯系在一起,強調承包商要對其設計中出現的所有錯誤導致的業主的直接損失負責(但受責任限額的約束),同時也要求業主將工程預期目的寫入“業主要求”文件(紅皮書沒有此文件);

5) 17版黃皮書和銀皮書的變更條款中新增加了三項(紅皮書略有不同)承包商可以拒絕業主提出的變更的條件,分別是:承包商不可預見的業主要求中提及的工作范圍或工作性質的改變、嚴重影響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變更、嚴重影響承包商達到FFP要求的變更;

6) 合同終止條款中增加了一些新的觸發條件,如超過誤期損害賠償費的限額、收到中標函后84天承包商仍未能收到開工通知等,關于業主自便終止合同后的處理增加了一些有利于承包商的規定;

7) 99版的“風險與責任”條款改名為“工程照管與保障”,不再使用“業主的風險”一詞,且對此條款進行了重新編排,但所涵蓋內容基本不變,明確將承包商對業主的保障和業主對承包商的保障分為兩個二級子條款;

8) 17版“例外事件”與99版“不可抗力”條款的內容基本相同,增加了“海嘯”作為例外事件,且將承包商人員涉及的“罷工或停工”也歸為例外事件;

9) 保險條款內容基本沒變,但被重新編排,保險的種類增加了與設計和FFP相關的“職業保障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PI),還要求考慮與法律及當地風俗要求相關的其他保險;

10) 17版銀皮書業主承擔了99版沒有承擔的、由業主自身原因產生的部分風險,與99版相比,17版銀皮書業主對承包商的管理深度和力度加大了很多;

11) 17版增加了“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ling,BIM)應用的說明,并列出如果項目應用BIM可能需要調整的合同條款清單;

12) 17版專用條件為A、B兩部分,A部分是99版原來的“投標書附錄”(Appendix to Tender),在此被命名為“合同數據”(Contract Data),99版原來的專用條件作為17版專用條件的B部分。

九、 FIDIC提出了專用條件起草的五項黃金原則

FIDIC一直是以公平和均衡地在業主和承包商之間分配風險和責任而著稱的(即使是將大多風險交由承包商承擔的銀皮書,FIDIC也明確說明了其不適用的范圍和情況),每一本FIDIC合同條件都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隨著FIDIC合同條件在業界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出現了一些用戶雖然以FIDIC合同條件為藍本,但直接或通過專用條件無限制的修改通用條件的內容,最終形成的合同文件嚴重背離了FIDIC相應合同條件的起草原則,擾亂了行業秩序,也嚴重損害了FIDIC的聲譽。針對業界存在的越來越多FIDIC合同條件被濫用的問題,在發布17版系列合同條件的同時,FIDIC首次提出了專用條件起草的五項黃金原則(FIDIC Golden Principles),以提醒用戶在起草專用條件時慎重考慮。這五項原則是:

1) 合同所有參與方的職責、權利、義務、角色以及責任一般都在通用條件中默示,并適應項目的需求;

2) 專用條件的起草必須明確和清晰;

3) 專用條件不允許改變通用條件中風險與回報分配的平衡;

4) 合同中規定的各參與方履行義務的時間必須合理;

5) 所有正式的爭端在提交仲裁之前必須提交DAAB取得臨時性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FIDIC強調,通用條件為合同雙方提供了一個基準,而專用條件的起草和對通用條件的修改可視為在特定情境下通過雙方的博弈對基準的偏離。FIDIC給出的五項黃金原則,力圖確保在專用條件起草過程中對通用條件的風險與責任分配原則以及各項規定不發生嚴重的偏離。

十、 2017版系列合同條件應用展望

99版FIDIC紅皮書的首席起草人Peter Booen先生曾經說過: “1999版紅皮書是按照‘易于使用者使用’的方針起草的,這里的‘使用者’是指所有起草和管理合同的個體。”   FIDIC 2017版的修訂仍充分體現了上述原則,期待著新的版本能夠受到更多使用者的歡迎,在國際工程市場上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和深入。

17版系列合同條件能否達到FIDIC的預期目標,其中的一些問題還有待在未來的使用過程中觀察,如:通用條件篇幅的大幅增加是否會加大合同管理的難度和管理成本,能否順利被各方所接受?工程師的中立性必將面臨挑戰,其地位和作用的加強和拓展能否被合同雙方,尤其是承包商所接受?常設DAAB、預警機制及非正式接觸必然會增加爭端解決成本,中小型項目的合同雙方是否愿意承受?17版銀皮書業主的風險增大,業主是否會接受,業主加大了對承包商的管理力度是否有悖最初銀皮書的編制原則?新修訂或增加的某些條款似乎過于強調合同雙方的相互對等關系,如關于業主財務安排的相關規定,會不會引發業主方的強烈抵觸情緒?專用條件起草的五項黃金原則在實際應用時是否會被起草方忽略?上述問題都還需要時間的檢驗。

17版系列合同條件正式發布前后,已經出現了對該版本的各種質疑和不同的聲音,但是我們應該認識到沒有任何一個組織或機構可以編制出完美無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合同范本,只要在持續改進,就能不斷降低合同參與各方的交易成本,保護合同各方的權益,提高項目的實施效率。因此,我們呼吁各位同仁首先應該認真研讀和分析新版合同條件,不要斷章取義,人云亦云;同時呼吁業主方能認真對待FIDIC做出的改進和努力,尤其應該重視其提出的專用條件起草的五項黃金原則,使國際工程行業向著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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