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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稅率下降后,造價如何調整?住建部發布新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發布時間:2018-04-13點擊次數:1128次

昨日,住建部發布建辦標〔2018〕20號文,正式將之前《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中的增值稅稅率由11%調整為10%。至此,本次增值稅稅率變更真正落下實錘。

(回顧: 5月1日后建筑業11%稅率取消,4月起將多交一個稅,增值稅發票認證取消! )


文件明確了兩個信息。一是 本次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的要求,將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稅率調整增值稅稅率由11%調整為10%,二是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相關計價軟件的調整工作 必須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


通知全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建辦標[2018]20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要求,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 規定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增值稅稅率由11%調整為10%。

請各地區、各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組織有關單位于 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相關計價軟件的調整 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4月9日



下面是之前2016年發布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原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

建辦標〔2016〕4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適應建筑業營改增的需要,我部組織開展了建筑業營改增對工程造價及計價依據影響的專題研究,并請部分省市進行了測試,形成了工程造價構成各項費用調整和稅金計算方法,現就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為保證營改增后工程計價依據的順利調整,各地區、各部門應重新確定稅金的計算方法,做好工程計價定額、價格信息等計價依據調整的準備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測試的成果,工程造價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 。其中, 11%為建筑業擬征增值稅稅率 ,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相應計價依據按上述方法調整。


三、有關地區和部門可根據計價依據管理的實際情況,采取滿足增值稅下工程計價要求的其他調整方法。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加強領導,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計價依據的調整準備,在調整準備工作中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標準定額司。

聯系人:程文錦 010-58933231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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