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下發文件:在招標等活動中不得要求提供企業資質證書原件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5 月 19 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 關于規范使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 的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對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監督管理、招標活動中, 不得要求企業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原件, 企業資質情況可通過掃描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的二維碼查詢。
通知全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規范使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通知
建辦市函 [2016]462 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 > 的通知》(建市 [2015]20 號)規定,每套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包括 1 個正本和 1 個副本,每本證書上均印制二維碼標識。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對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監督管理、招標活動中, 不得要求企業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原件, 企業資質情況可通過掃描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的二維碼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6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