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出臺 兩條審查標準涉及招投標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部署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意見》提出了18條審查標準,其中有兩條直接涉及招投標。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指政府部門在制定有關政策措施時,要按照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要求,充分考慮政策措施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
《意見》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意見》針對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四個方面提出了18條審查標準。這些標準對妨礙競爭的行為規定得十分具體,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中規定: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在“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中規定: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意見》要求,自2016年7月起,國務院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出臺政策措施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2017年起,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逐步推開,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開展審查。對現行政策措施,要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區分不同情況,穩妥把握節奏,有序清理和廢除現存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對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后出臺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評估實施效果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