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實操32問(一)
1.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標,相關法律無規定或規定與《招標投標法》不一致時,怎么辦?
答:這涉及到法律適用的問題。法律適用有一些基本原則,第一個就是法律位階,如上位法和下位法,那優先適用上位法的規定。但是還有一些同一層級的法規之間,也有原則,即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等,這都是一些基本原則。
具體到本問題,即對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在《政府采購法》(包括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第18號令)和《招標投標法》(包括其實施條例)之間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個人認為,雖然在以往的實踐中,大家說《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法“打架”打了很多年,但真正在采購程序上、在招標投標的程序上,這兩法是沒有沖突的。雖然在一些具體條款上這兩個法律體系有差異,如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不得少于5日;還有中標公告的發布,《政府采購法》中叫中標公告,公告期限是一個工作日,后面還有7個工作日的質疑時效,而《招標投標法》中叫中標候選人公示,公示期為3日,沒有另外的質疑時效,供應商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只能在3天的公示期內提出。雖有不同,但不代表有沖突。因為在招標投標領域,《招標投標法》是一般法,《政府采購法》是特別法,特別法可以在不違背一般法的原則精神的前提下作出不同于一般法的具體規定。如招標文件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只是比“不得少于5日”的規定更嚴。在對同一問題都有規定的情形下,特別法優先一般法適用。在招投標的程序上、在等標期上,盡管我們認為貨物和服務的等標期沒有必要像工程那樣長,希望能夠縮短,但由于《招標投標法》關于等標期的規定是“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考慮到法制的統一,還是要與其保持一致,不能突破其規定。所以說兩法雖有不同,但并沒有實質性沖突。如果二者規定不同,按照哪個執行?肯定是執行《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因為除了前面所說的特別法優先一般法外,《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還有專門規定:“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政府采購法》沒有相關規定,而《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有規定,那肯定得遵從《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這兩部法在其實施條例出臺之前,只是在監管職責的劃分上沒有實現很好的協調,《政府采購法》規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而政府采購的范圍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招標投標法》則是另一套監管體系,是發改委負責總體指導和協調、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兩法在政府采購工程的監管上有沖突,但在招標投標程序上,它們是沒有沖突的。在兩法的實施條例出臺后,其監管上也作了銜接,問題也得以解決。
2.關于串通認定,在采購公告(或預公告)發布后,收到幾份雷同的質疑函,是否可以認定這幾家供應商串通?如何處罰?
答:我個人的看法是不能認定為串通。因為串通一般指的是串通投標,而沒有“串通質疑”的說法,法律法規里也沒有相關規定。從《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關于“惡意串通”“串通投標”和“視同串通投標”的規定來看,惡意串通或者串通投標,是指為了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行為。供應商為了顯得“人多力量大”而共同質疑的行為,不宜認定為惡意串通或串通投標。認定惡意串通是很嚴肅的法律活動,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和事實證據。當前,我們提倡依法治國,法律上講“疑罪從無”原則,認定串標也可以參考這個原則。
3.地級市能否制定集中采購目錄?限額標準以上能否指定部分品目,而不在指定品目的不強制走政府采購?
答:集中采購目錄的制定權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市級沒有目錄制定權。考慮到地方的實際需要,《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條有一個授權性規定,即地方上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省本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但是《條例》對于目錄制定的主體并沒有授權,制定主體還是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一般是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踐中,設區的市級、縣級可以提出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的建議或方案,報給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由其統一確定和公布。
采購限額標準的作用在于確定分散采購的范圍。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關于政府采購的定義,凡是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均應屬于分散采購項目。根據《政府采購法》的這一立法本意,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再指定部分品目,只有指定的部分品目才屬于分散采購,非指定的品目則不屬于分散采購,這種做法應該是不允許的。從當前中央本級和各地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來看,我個人也沒有看到有這種做法。
4.目前廣東省政府采購目錄工程類中,集中采購為B01裝修修繕工程,分散采購目錄B99為其他工程。對于某學校一個1000多萬元的學生宿舍區高壓線路配電工程,應以何種方式采購呢?是遵照《招標投標法》報發改委立項,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購,還是遵照《政府采購法》采用競爭性磋商來采購?能否按照B99的其他工程來采購?
答:輸配電工程對應的品目在B99其他工程的下一級子目里,不屬于B01裝修修繕工程。所以按照貴省的目錄,這個高壓線路配電工程屬于分散采購工程項目。1000多萬已經超過了現行200萬元的工程招標規模標準,按照兩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此項目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并適用《招標投標法》,而不應適用《政府采購法》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來采購。至于是否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購,就要看當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改革的要求了。據我個人了解,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基本上都是要進場交易的。
5.您能否以行政事業單位建設辦公樓為例,講解整個建設周期內,年初上報政府采購預算中一般需上報哪些采購預算?
答:如果是一個新建辦公樓項目,這個就比較復雜了。建設項目程序多、周期長,從項目建議書、可研到立項,之后才涉及到申報預算。項目設計單位會負責編制工程項目的概預算書。建設工程的全部造價,一般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其他工程費用等。如果是一個簡單的工程項目報預算,除了工程施工費用,至少還要包括甲方的建設單位管理費用、設計費用、施工監理、投資監理費用等。建議找專業的工程咨詢機構咨詢。
6.經濟開發區不是一級政府,政府采購監管由哪級財政部門負責?遇到舉報是否應受理并進行處理?開發區的集中采購業務應由設區市的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還是其他機構?
答:政府采購實行一級財政一級采購,屬于哪一級的預算項目,其采購就由哪一級的財政部門負責監管。經濟開發區不是一級政府,其財政部門應該是上一級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而派出機構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應在派出主體的授權范圍內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如果上級財政部門同意其受理政府采購舉報,則其可以受理。從法律上來說,最終的法律責任還是歸屬于派出主體的上級財政部門。
政府采購的監管是本級預算項目的采購由本級財政進行監管,但政府采購的執行實施并非如此。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9〕35號)精神,要打破集中采購機構完全按行政隸屬關系接受委托業務的格局,允許采購單位在所在區域內擇優選擇集中采購機構。所以,理論上來講,開發區的集中采購業務是可以由設區市的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
7.某項目評標結束后,評標現場公布了第一、第二中標候選人,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為擬中標人,但尚未公示中標結果,也未發布中標通知書。擬中標人出具了書面材料表示放棄中標并將材料交到了采購單位。第一中標候選人與第二中標候選人的報價差別不大,此情況可否直接確定第二候選人為擬中標人?還是采取其他處理方式?
答:單純就此問題來說,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是可以的,法律賦予了采購人此項權利。但在這個案例中,第一中標候選人若沒有正當理由而放棄中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如果項目收取了投標保證金,那么第一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