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的執業理念應具備雙重內涵
萬玉濤 政府采購信息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被取消后,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實行網上登記管理,政府采購代理市場準入實行“零門檻”,代理機構的數量迅猛增長,監管難度日益加大。為了引導代理機構朝著專業化和職業化方向發展,各地財政部門都在積極探索。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以下簡稱《辦法》)出臺后,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更是加快推進代理機構健康發展的步伐。據《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了解,吉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工作辦公室的步伐就邁得很快、邁得很穩。
印發通知 從三個方面進行引導
據了解,吉林省在《辦法》實施當天,印發了《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的通知》(吉財采購〔2018〕119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工作、代理機構的專業化發展和依法從業的相關要求。《通知》從三個方面對代理機構進行引導。
一是對代理機構實行名錄登記管理。
根據《通知》,工商登記注冊地在吉林省且有意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應按照《辦法》規定,在吉林省政府采購網-代理機構注冊欄目中填報信息,申請進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已完成名錄登記但信息不符合《辦法》規定的代理機構,應按《辦法》規定完善登記信息后,繼續開展采購代理業務。在2018年5月1日前,仍未完善名錄登記信息的代理機構,將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中刪除,停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二是依法規范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通知》明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采購人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在委托范圍內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包括制定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編制政府采購文件和擬定合同文本、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協助和配合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投訴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文件時,應充分發揮專業特長,對采購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認真審核,對采購人在采購需求中存在的指定或隱性指定品牌及供應商等傾向性問題,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要求的,及時與采購人溝通,予以糾正。采購文件應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三是加強信用評價和監督管理。
《通知》要求,采購人、供應商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在政府采購活動結束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從業情況對代理活動進行綜合信用評價。各級財政部門對代理本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代理機構,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的結果在吉林省政府采購網公布。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做出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行政處罰決定的,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情況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照相關要求,將失信行為信息上傳至中國政府采購網,信息全國共享。
專不專業 體現在三個方面
“專業化、職業化是代理機構發展的必然趨勢。”吉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工作辦公室主任鄂秀麗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分析。
一是專業化、職業化決定代理機構占有的市場份額。
雖然準入門檻降低,導致短時間內代理機構的數量快速增長,但市場競爭遵循的是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則,隨著《辦法》的實施以及日益嚴格的監督管理,最終會給專業、高效、規范的代理機構提供良好的發展空間,擁有高效的執行水平和執業技能是在市場競爭中獲得生存和長期發展的保障。
二是專業化、職業化是提供優質服務的前提。
代理機構提供服務不僅是滿足采購人的合理需求,更要提醒采購人不能違法違規,指導采購人修改可能存在違法違規的招標文件內容,避免可能發生的質疑和投訴,確保采購人依法依規開展采購活動,提高采購效率。
三是專業化、職業化發展是滿足政府采購市場的需要。
《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已經16年了,全國政府采購規模從2002年的1000億元到現在已經突破3萬億元。不斷壯大的采購市場,為代理機構專業化、職業化發展提供了足夠的發展空間。
在鄂秀麗看來,樹立正確的執業理念和具備優質的服務能力是代理機構專業化、職業化的發展方向。代理機構在開展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應把向采購人提供優質服務視為企業的生命。同時,作為接受監督管理的政府采購執行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但可能在采購人提出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需求時,達不到采購人的意愿,可能影響業務量,滿足采購人的全部要求又可能面臨處理甚至處罰。表面上是服務采購人與執行法律法規之間形成了對立,實際上是代理機構的執業理念:不能為了提高所謂的服務質量突破法律的底線,代理機構執業理念應具備依法與服務的雙重內涵,做到依法提供優質服務。
鄂秀麗表示,代理機構的專業化、職業化主要體現在采購需求、成本測算和風險防控等方面。
一是需求調研與需求確定,從重程序的合規性采購,向重需求的專業化采購轉變,最基本的要求是招標文件中的需求描述能真正滿足政府機關或社會公共服務的客觀需要,并保證其完整性、準確性和合規性;二是對采購標的的成本測算,所有需求描述都有相對應的生產或制造成本,如何確定合理需求水平以滿足預算約束要求,實現其采購的成本效益原則,是專業要求的另一個重要方面,特別是對一些重大采購項目,如何分包、如何控制項目周期、后期維護服務水平甚至交貨時間、地點等,都直接反映出采購代理機構的專業化水平;三是項目履約風險防控,最直接的體現是對合同類型選擇或具體條款的要求,其他的資質條件確定、履約驗收方式約定等都考驗著代理機構的專業化水平。
健全內控 加強學習 堅守底線
“代理機構作為政府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是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實現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的組織者,提高自身的專業化和職業化水平,不僅是生存和發展的根本,也是實現政府采購物有所值的前提和保障。”鄂秀麗說。
鄂秀麗認為,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是代理機構執業的必備條件。一是完善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是代理機構貫徹落實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的重要基礎。應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工作崗位責任制、工作人員執業守則、員工培訓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員定期輪崗制度、采購文件編制審核制度、采購檔案管理制度、廉潔從業制度等,確保政府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相互監督相互制約。二是代理機構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應具備基本的硬件條件,包括開評標場所,錄音、錄像、門禁系統等電子監控設備,這是保證代理機構順利開展工作的客觀需要,也是為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支撐的必然要求。
“代理機構應該加強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代理項目所在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場狀況的學習和了解。”鄂秀麗介紹,目前,代理機構存在執業能力較差、代理水平較低、缺乏專業定位等問題。代理機構應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包括編制采購文件、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協助和配合供應商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工作等。代理機構可通過選派人員參加相關機構組織的培訓,也可在機構內部建立學習機制,來提高從業人員的依法執行能力、矛盾化解能力和風險評估能力等,逐漸形成在某一領域或某一專業的代理專長,以更優質的專業素養代理更多的采購業務。
鄂秀麗最后表示,代理機構應堅守法律底線,強化對“禁止行為”的約束,確保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一是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隨著政府采購規模和范圍的不斷擴展,代理機構不能為了獲取代理業務,采取各種手段拉攏采購人或以行賄、回扣等其他不正當的手段獲取采購代理業務。二是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作政府采購活動,建立利益共同體,不得為了獲得采購代理業務,幫助采購人實現部門、單位或個人不正當利益,不得為了實現本身的經濟利益,與供應商進行利益分成等。三是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和供應商的宴請、禮品、禮金等。不得泄露其他供應商名單、報價及商業秘密,不得利用不正當手段為特定供應商謀取中標或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