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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政采頭條 |《民法總則》通過,政采人必須關注的20個點!

發布時間:2017-10-19點擊次數:1054次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在中國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眾所周知,《民法總則》規定了民事法律基本原則和制度。《民法總則》通過和實施,必將有力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改善法治生態。



《民法總則》確定了綠色原則,順應了保護資源、維護環境的現實需要;對知識產權的客體進行詳盡列舉以及確認對數據等的保護,適應了創新型社會的發展需要;明確了法人分類標準,豐富了法人類型,確認了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將有力地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完善了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和時效的相關規則,將極大地促進市場法治環境健全……



這些內容也必將對政府采購產生影響?那么,《民法總則》中與政府采購直接相關的法條具體有哪些呢?政府采購領域第一款APP易采通、政府采購信息報/網記者梳理發現,《民法總則》中,政府采購從業人員必須關注20個點。




《民法總則》第九條

節能環保采購將被強化



《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與政府采購要求的節能采購、環保采購是吻合的,《政府采購法》第九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節能環保采購在大的法律框架下應該被更加強化。





《民法總則》第六十七條

履約環節有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民法總則》第六十七條規定,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法人合并和分立后法律責任的明確,對于政府采購履約環節是一個很好的保障。履約過程中,中標供應商作為法人合并或分立的,責任將更清晰。




《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

分支機構參加政府采購變得名正言順



《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根據這條規定分支機構、分公司可以參加政府采購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也不用擔心分支機構參與投標后法律責任的追究問題了。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

供應商虛假投標并中標的可以撤銷其中標資格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根據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政府采購中的虛假投標并中標的問題也完全可以這兩條規定予以撤銷。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成交的采購合同有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根據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政府采購中的惡意串通可以據此認定采購合同無效了。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權限內代理政采,對采購人發生效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該條規定采購人尤其要注意,因為根據此規定,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活動,對采購人發生效力。采購人 “是他們發的公告、他們做的招標文件,與我們沒有關系”類似的言論行不通了。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

采購代理不完全履行職責,面臨承擔民事責任的風險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關于這一點,采購代理機構尤其要注意,在政府采購代理過程中,一定要按照采購人委托代理事項,全面履行代理人職責,否則,一旦給采購人造成損害,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

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惡意串通將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在政府采購活動的過程中,如果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惡意串通,損害采購人的合法權益,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委托書的必備內容一樣都不能少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這值得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注意。在政府采購的代理中,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授權時內容要齊備。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值得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再度溫習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條是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都應該關注的重點。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活動的過程中,千萬不能喪失原則,明明知道采購人的要求與法律相悖,還按照其要求完全去執行;對于采購人而言,發現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過程中出現了違法行為還不制止,也是不理智的行為。《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七條的連帶責任應該是一個很好的提醒。




基于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值得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再度溫習。該條規定,采購人發現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改正。采購代理機構拒不改正的,采購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采購代理機構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內容,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采購人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十一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

代理機構自己招標自己投標行不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以前在招投標活動中,出現過個別采購代理機構自己招標、自己投標,這顯然是十分荒唐的。以后這樣的行為應當避免了。





十二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款

政采“回避”情形增多了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根據這條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如果一個采購代理機構代理了A采購人的某政府采購項目,同時又代理了B公司的某一項業務,那么B公司參與該政府采購項目就不合適了。除非是采購人更換別的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該項目的采購。





十三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九條

集采項目以外項目轉委托須經采購人同意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轉委托。集中采購以外的項目能不能轉委托呢?《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十四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

沒有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勿代簽采購合同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在政府采購代理活動中,部分采購代理機構對該條款的認識并不到位,認為只要委托自己采購了,合同代簽也無妨。事實上,如果沒有書面委托,代簽后一旦采購人矢口否認會很難辦。《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采購代理機構提了個醒。該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十五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有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根據該條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如果出現采購代理機構超越代理權限,與供應商簽訂中標(成交)合同,供應商有理由相信采購代理機構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是有效的。





十六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

政府采購違責風險中的承擔民事責任可以依據該條規定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并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該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這些“民事責任”具體以什么樣的方式來承擔?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明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該條同時明確,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上述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十七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六條

履約有問題供應商可能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如果供應商不按照法律和合同的約定履約,或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使得采購人權益受到損害,采購人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十八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七條

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因當事人的同一行為產生的多重責任如何去承擔有了清晰界定。





十九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知識產權的問題在政府采購中也不可回避,例如博物館招標外觀設計,投標供應商的設計方案就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





二十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權益受損害擬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須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隨著政府采購類別的日益增多,違約或者侵權行為呈上升趨勢,當事人如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須注意普通訴訟時效已由兩年變更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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