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辦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 “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安委辦印發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 “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安委辦〔 2015 〕 1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有效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實施懲戒,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 2015 〕 20 號)和《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 2014 〕 8 號)等有關規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制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5 年 7 月 29 日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有效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實施懲戒,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 2015 〕 20 號)和《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 2014 〕 8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與行業指導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管理。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納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管理的“黑名單”:
(一)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個年度內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 10 人及以上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后,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嚴重超標,經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指出或者責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自公布之日起 1 年。連續進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從第 2 次納入“黑名單”管理起,管理期限為 3 年。
第五條 實施“黑名單”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級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信息采集部門)對符合納入“黑名單”管理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并將相關證據資料存檔。
每條信息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工商注冊號、單位主要負責人姓名、行政處罰決定、執法單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還應包括事故時間、事故等級、事故簡況、死亡人數;非法違法行為信息還應包括違法行為;事故隱患還應包括隱患等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濃度或強度、整改時限、整改落實情況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門應當提前告知擬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并聽取申辯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三)信息交換。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匯總本級采集的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情形的,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四)信息公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等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納入管理的“黑名單”相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和中國安全生產報等媒體,每季度第一個月 20 日前向社會公布。
(五)信息移出。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行為的,由該生產經營單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門提供情況說明。原信息采集部門對其情況進行確認后,將相關情況信息告知本級安全監管部門,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管理期限屆滿后移出“黑名單”,于 10 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并通報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單位。
其中受到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現場處理或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 30 個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門報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請,經原信息采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符合規定后方能移出。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違法行為發生地與其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或跨省級行政區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法違法行為發生地省級安全監管局將信息采集部門采集的信息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同時,應當通報相關省級安全監管局。
第七條 信息采集部門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發現信息有錯誤或者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或者變更并報送本級安全監管部門,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采集、發布等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信息采集部門應當把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每半年至少進行 1 次抽查,每年至少約談 1 次其主要負責人;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第九條 在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期間,各級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有關規定,制定并落實各項制約措施和懲戒制度,在各級各類評先表彰中,對該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及時向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按照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規定,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嚴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項目的核準、土地使用、采礦權取得、政府采購、證券融資、政策性資金和財稅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為銀行決定是否貸款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由省級安全監管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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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
國辦發〔 2015 〕 2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著力強化安全生產法治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健康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一)加快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 抓緊制定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積極推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鐵路法等相關法律修訂出臺,加快煤礦安全監察、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民用航空安全保衛、重大設備監理、高毒物品與高危粉塵作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有關法規的研究論證和制修訂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推動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制修訂工作,健全安全生產法治保障體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標準。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標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快制修訂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逐步縮減推薦性標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完善行業安全管理標準,并在制修訂其他行業和技術標準時充分考慮安全生產的要求。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生產實際需要,科學建立和優化工作程序,盡可能縮短相關標準出臺期限,對于安全生產工作急需標準要按照特事特辦原則,加快完成制修訂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及時做好相關規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 加強調查研究,準確把握和研判安全生產形勢、特點和規律,認真調查分析每一起生產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發生的技術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針對性地健全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對事故調查反映出相關法規規章有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結案后立即啟動制修訂工作。要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時做好有關地方和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簡政放權,又要確保安全準入門檻不降低、安全監管不放松。
二、依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四)建立完善安全監管責任制。 依法加快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全面建立“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切實做到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向同級組織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情況,將其納入領導干部政績業績考核內容,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五)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督促企業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切實做到安全生產責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和應急救援到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均負有領導責任,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和管理人員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所有企業都要建立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完善風險排查、評估、預警和防控機制,加強風險預控管理,按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六)進一步嚴格事故調查處理。 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按照事故等級和管轄權限,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查。完善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按規定由省級、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查處的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分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掛牌督辦、審核把關。對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大事故,經國務院批準后,成立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或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典型的較大事故,可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直接督辦。建立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規定時限內結案并依法及時向社會全文公布事故調查報告,同時由負責查處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結案1年后及時組織開展評估,評估情況報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創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制
(七)加強重點監管執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根據轄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分別篩選確定重點監管的市、縣、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和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各地區排查梳理高危企業分布情況和近5年來事故發生情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納入國家重點監管調度范圍并實行動態管理。進一步加強部門聯合監管執法,做到密切配合、協調聯動,依法嚴肅查處突出問題,并通過暗訪暗查、約談曝光、專家會診、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八)加強源頭監管和治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現同步協調發展。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有關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環節的安全把關,防止從源頭上產生隱患。建立崗位安全知識、職業病危害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離,對發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制度落實情況。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直至關閉退出。督促企業加強生產經營場所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防止職業病發生。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與企業聯網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實行企業自查自報自改與政府監督檢查并網銜接,并建立健全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實現分級分類、互聯互通、閉環管理。
(九)改進監督檢查方式。 各地區和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暗查暗訪安全檢查制度,制定事故隱患分類和分級掛牌督辦標準,對重大事故隱患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強化預防控制措施。推行安全生產網格化動態監管機制,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覆蓋到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和鄉村、社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環境,不得以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等為由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設置障礙,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廢除影響和阻礙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相關規定,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記錄并納入國家和地方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要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經營、投融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進出口、出入境、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區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2018年底前實現全國聯網,并面向社會公開查詢。相關部門要加強聯動,依法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約束。
(十一)加快監管執法信息化建設。 整合建立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平臺,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信息化工作,實現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誠信、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專業人才、行政許可、監測檢驗、應急救援、事故責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島。要大力提升安全生產“大數據”利用能力,加強安全生產周期性、關聯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檢索查詢即時便捷、歸納分析系統科學,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規律可循。
(十二)運用市場機制加強安全監管。在依法推進各類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鼓勵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理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風險抵押金的關系,推動建立社會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安全監管的機制。要在長途客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領域繼續實施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的同時,進一步推動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金屬冶煉與加工、水上運輸等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推動公共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企業投保火災公共責任保險。建立健全國家、省、市、縣四級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和服務機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組織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供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
(十三)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工作協調。 制定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規定,明確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安全生產案情通報機制,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嚴厲查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逾期不履行安全生產行政決定的,要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切實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
四、嚴格規范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為
(十四)建立權力和責任清單。 按照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與透明、高效、便民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監管辦法,提高政府安全生產監管服務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機構要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清單方式明確每項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權和責任,制定工作流程圖,并通過政府網站和政府公告等載體,及時向社會公開,切實做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五)完善科學執法制度。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制定年度執法計劃,明確重點監管對象、檢查內容和執法措施,并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確保執法效果。建立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一體化監管執法制度,對同類事項進行綜合執法,降低執法成本,提高監管實效。各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作出安全生產執法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要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
(十六)強化嚴格規范執法。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明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締和上限處罰等執法決定的具體情形、時限、執行責任和落實措施。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執法行為審議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策機制,依法規范執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權,評估執法效果,防止濫用職權;對同類安全生產執法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關企業進行公開裁定。
五、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
(十七)健全監管執法機構。 2016年底前,所有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落實監管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執法力量,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結構進行調整,3年內實現專業監管人員配比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通過探索實行派駐執法、跨區域執法、委托執法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和規范鄉鎮(街道)及各類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
(十八)加強監管執法保障建設。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要做好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總結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基礎上,抓緊制定工傷預防費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加大對工傷預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作為政府行政執法機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規范化、標準化建設,改善調查取證等執法裝備,保障基層執法和應急救援用車,滿足工作需要。
(十九)加強法治教育培訓。 按照誰執法、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產法治素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納入領導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序培訓,對新錄用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堅持凡進必考必訓,對在崗人員原則上每3年輪訓一次,所有人員都要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執證上崗。
(二十)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業務建設,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建立現場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執法人員配備使用便攜式移動執法終端,切實做到嚴格執法、科學執法、文明執法。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紀律約束,堅決查處腐敗問題和失職瀆職行為,宣傳推廣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先進典型,樹立廉潔執法的良好社會形象。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積極抓好工作落實。各級領導干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帶頭厲行法治、依法辦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監督檢查,促進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措施的落實,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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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安委〔 2014 〕 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 2014 — 2020 年)的通知》(國發〔 2014 〕 21 號)要求,推動實施《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強化安全生產依法治理,促進企業依法守信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報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和冶金等工貿行業領域為重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加強制度建設,強化激勵約束,促進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誠實守信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轉變,建立完善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實現科學發展、安全發展。
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制度建設
(一)建立安全生產承諾制度。
重點承諾內容:一是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消防等各項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絕不非法違法組織生產;二是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三是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不違章指揮,不冒險作業,杜絕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四是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五是自覺接受安全監管監察和相關部門依法檢查,嚴格執行執法指令。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企業向社會和全體員工公開安全承諾,接受各方監督。企業也要結合自身特點,制定明確各個層級一直到區隊班組崗位的雙向安全承諾事項,并簽訂和公開承諾書。
(二)建立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有違反承諾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的;二是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經營建設的;三是執法檢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的;四是未按規定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或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實記錄和上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期限內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罰款等處罰的;七是未依法依規報告事故、組織開展搶險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
對責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記錄,實行分級管理,納入國家相關征信系統。原則上,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較大(含)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納入國家級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發生死亡 2 人(含)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納入省級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發生一般責任事故的,納入市(地)級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發生傷人責任事故的,納入縣(區)級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國家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的,必須納入省級記錄,依次類推。
不良信用記錄管理期限一般為一年。各地區和相關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明確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內容及管理層級,但不得低于本意見的標準要求。
(三)建立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制度。
以不良信用記錄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的主要判定依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納入國家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一是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重大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 10 人(含)以上的;二是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是發生暴力抗法的行為,或未按時完成行政執法指令的;四是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五是無證、證照不全、超層越界開采、超載超限超時運輸等非法違法行為的;六是經監管執法部門認定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其他行為。
有上述第二至第六種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納入省、市、縣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一是一年內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超過 3 人(含)以上的,納入省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二是一年內發生死亡 2 人(含)以上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超過 2 人(含)以上的,納入市(地)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三是一年內發生死亡責任事故的,納入縣(區)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納入國家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必須同時納入省級管理,依次類推。
各地區和各相關部門可在此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明確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內容及管理層級,但不得低于本意見的標準要求。
根據企業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情況,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發生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別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 信息采集。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收集記錄相關單位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2. 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相關部門要提前告知,并聽取申辯意見;對當事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采納。
3. 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名單,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提交本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由其在 10 個工作日內統一向社會公布。
4. 信息刪除。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經自查自改后向相關部門提出刪除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整改驗收合格,公開發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再發生不良信用記錄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屆滿后提交本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統一刪除,并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繼續保留“黑名單”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產誠信評價和管理制度。
開展安全生產誠信評價。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定的等級作為安全生產誠信等級,分別相應地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原則上不再重復評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發布主體是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的授信主體,一年向社會發布一次。
加強分級分類動態管理。重點是鞏固一級、促進二級、激勵三級。對納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具體情況,下調或取消安全生產誠信等級,并及時向社會發布。對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依規停產整頓或取締關閉。要合理調整監管力量,以“黑名單”為重點,加強重點執法檢查,嚴防事故發生。
(五)建立安全生產誠信報告和執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定期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生產誠信履行情況,重點包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隱患排查治理、職業病防治和應急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各有關部門要在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
三、提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大數據支撐能力
(一)加快推進安全生產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設。
依托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化管理系統,整合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信息系統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建立基礎信息平臺,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基礎,構建完備的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大數據,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檔案,全面、真實、及時記錄征信和失信等數據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推動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化建設,準確、完整記錄企業及其相關人員兌現安全承諾、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以及企業負責人、車間、班組和職工個人等安全生產行為。
(二)加快實現互聯互通。
加快推進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平臺與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地方政府信用平臺的對接,實現與社會信用建設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信息互聯互通,及時通過網絡平臺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財政、投資、國土資源、建設、工商、銀行、證券、保險、工會等部門和單位以及上下游相關企業通報有關情況,實現對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的即時檢索查詢。
四、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一)激勵企業安全生產誠實守信。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誠實守信企業,開辟“綠色通道”,在相關安全生產行政審批等工作中優先辦理。加強安全生產誠信結果的運用,通過提供信用保險、信用擔保、商業保理、履約擔保、信用管理咨詢及培訓等服務,在項目立項和改擴建、土地使用、貸款、融資和評優表彰及企業負責人年薪確定等方面將安全生產誠信結果作為重要參考。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失信企業糾錯激勵制度,推動企業加強安全生產誠信建設。
(二)嚴格懲戒安全生產失信企業。
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完善市場退出機制。企業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和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事故的,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要實施重點監管監察;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一律取消評優評先資格,通過組織約談、強制培訓等方式予以誡勉,將其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公開曝光。強化對安全失信企業或列入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企業實行聯動管制措施,在審批相關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再融資等事項時,予以嚴格審查;在其參與土地出讓、采礦權出讓的公開競爭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將其作為評級、信貸準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并根據《綠色信貸指引》(銀監發〔 2014 〕 3 號)的規定,采取風險緩釋措施;對已被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期失效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相關部門或保險機構可根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調整其保險費率。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安全生產誠信等級制定失信監管措施。
(三)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各行業協(學)會要把誠信建設納入各類社會組織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完善規范行規行約并監督會員遵守。要在本行業內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誠信承諾、公約、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設活動,對違規的失信者實行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措施。鼓勵和動員新聞媒體、企業員工舉報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行為,對符合《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 2012 〕 63 號)條件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對舉報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的人員實行高限獎勵,并嚴格保密,予以保護。
五、分步實施,扎實推進
(一) 2015 年底前,地方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承諾制度、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黑名單”制度、安全生產誠信報告和公示制度。
(二) 2016 年底前,依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黑名單”與國家相關部門和單位互聯互通。同步推進建立各省級的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體系及信息化平臺,并投入使用。
(三) 2017 年底前,各重點行業領域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全面建成。
(四) 2020 年底前,所有行業領域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誠信體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作為履職盡責、抓預防重治本、創新安全監管機制的重要舉措,組織力量,保障經費,狠抓落實。要認真宣傳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強化法治觀念,推進依法治理。要根據本地區和行業領域實際情況,細化激勵及懲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間的信息溝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工作機制。要充分運用市場機制,積極培育發展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級機構,逐步開展第三方評價,對相同事項要實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復執法和多頭評價,減輕企業負擔。要加強安全生產誠信宣傳教育,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崇德向善、誠實守信的傳統文化和現代市場經濟的契約精神,形成以人為本、安全發展,關愛生命、關注安全,崇尚踐行安全生產誠信的社會風尚。
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委會、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和本行業領域的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于 2014 年 12 月底前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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