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法(征求意見稿及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創新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提高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適用本法。
第三條【定義】本法所稱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指政府和社會資本以合作協議的方式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合作原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平等協商、風險分擔、互利共贏,公平競爭的原則,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受平等保護。
第五條【權益風險配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應當由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優化權益風險配置。
第六條【管理體制】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管管理全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性政策措施。國務院發改、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策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管管理本級行政區域內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實施和監管管理工作。
第七條【監管原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監管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負面清單管理原則依法履行職責,優化和減少行政審批環節和流程,依法確定各自監管范圍、監管方式、監管標準和監管流程。
第八條,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所需財政資金應當結合中長期財政規劃統籌考慮,納入同級政府預算管理,確保支出透明、規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