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取消
2021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發布了《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正式廢止《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12 年第 13 號),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標志著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徹底取消。本次廢止的與招投標相關的規章還有《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令 2002 年第 18 號)。
2021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發布了《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正式廢止《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12 年第 13 號),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標志著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徹底取消。本次廢止的與招投標相關的規章還有《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令 2002 年第 18 號)。